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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甘肃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zmhk 2024-06-03 人已围观
简介甘肃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甘肃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下面,我将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解释甘肃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开始讨论一下甘
下面,我将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解释甘肃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开始讨论一下甘肃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话题。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4.2019年《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5.甘肃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
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陆浩
2004年5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4年4月29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3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其中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自2004年7月1日起相应取消。现将废止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1
规章名称: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3〕90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
规章名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和经营运输业的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4〕174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3
规章名称:甘肃省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若干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5〕114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4
规章名称:甘肃省馆藏珍贵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8〕98号。
说明:文物保护法已有新规定。
序号:5
规章名称: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8〕121号。
说明:电力法已有新规定。
序号:6
规章名称:甘肃省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9〕188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7
规章名称: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0〕91号。
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已有新规定。
序号:8
规章名称:甘肃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0〕139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9
规章名称:甘肃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1〕141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10
规章名称: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2〕93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11
规章名称:甘肃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2〕194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12
规章名称:甘肃省防治牲畜五号病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3〕108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13
规章名称:甘肃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发布文号:1994年8月1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14
规章名称:关于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实行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7〕60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15
规章名称:甘肃省村级卫生所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9〕80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16
规章名称:甘肃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9〕83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17
规章名称:甘肃省建筑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1994年5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18
规章名称: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1994年6月6日省政府令第7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19
规章名称: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0〕180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20
规章名称: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9〕67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1
规章名称: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经省政府批准,1990年11月10日甘公发〔1990〕26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2
规章名称: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7〕108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3
规章名称: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8〕31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4
规章名称: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37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5
规章名称: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发布文号:省委发〔1998〕52号。
说明:地方性法规已有新规定。
序号:26
规章名称:甘肃省实施“三保一挂”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8〕83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7
规章名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决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92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8
规章名称: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1999年4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说明:政府采购法已有新规定。
序号:29
规章名称: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发布文号:1999年12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30
规章名称:甘肃省旅游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9〕29号。
说明: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31
规章名称:甘肃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2000年11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说明:与煤炭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32
规章名称: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27号。
说明:与合同法、劳动法规定不符。
序号:33
规章名称: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28号。
说明:地方性法规已有新规定。
序号:34
规章名称: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2001年8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35
规章名称: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1〕75号。
说明: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36
规章名称: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认证及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1〕131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37
规章名称: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4〕122号发布;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38
规章名称: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0〕50号。
说明:省政府已有新规定。
序号:39
规章名称: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2〕87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名词解释如下:体育赛事管理的根本目标在于创造精彩赛事,同时为赛事欣赏者提供物有所值的赛事产品及服务。为实现体育赛事组织的目标,赛事经营管理者需要运用一定的知识、技能、方法、手段以及策略和措施等实施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的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这些资源是实现不同体育赛事组织目标的重要条件和保障。体育赛事管理者的重要任务在于通过有效的管理方式,整合这些资源,以发挥它们的最大作用,为实现体育赛事的目标服务。
体育赛事网
为体育赛事个人爱好者所建播网站,是国内最专注的做赛事直播,体育视频的互联网平台,为体育爱好者提供更有选择性的的视频直播展示平台和收集更全更多的视频提供地。
体育赛事爱好者拥有强大收集视频资源库的能力,以热情严谨的态度打造专业化和多元化的资源整合营销平台,通过优秀的团队,对精品视频和重点赛事进行及时的预告、引导和全方位的展示,为视频爱好者以及同行业人士共赢机会,同时提升自身品牌。
体育赛事直播网作为新兴的互联网视频直播平台——于2007年10月正式上线,网站通过"合作共赢,发展为上"的目标,便迅速的发展成为体育赛事直播为主的视频类网站;
为喜爱体育赛事直播的体育好友提供在线交流平台,网站主要提供足球直播,NBA直播,篮球视频,其他精彩内容共存。
我们相信互联网带来的力量,我们相信互联网所给予的机遇,所拥有的大空间,大包容性,和惊人的创造力。我们相信视频类市场,会因为我们的到来而更加活跃。"合作共赢,发展为上",将是我们永恒不变的主题。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2019年《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旅游业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
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
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第七条 自治州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跨两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
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旅游发展规划应遵循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规划编制、旅游
人才培养、旅游形象推广、智慧旅游发展和乡村旅游扶持等。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旅游投资、经营环境,积极发展全域
旅游。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农业、林业、体育、商贸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黄河山水、森林生态、史前文化、民族风情、古生物化石、冰雪
运动、乡村度假、自驾车等旅游产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发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州旅
游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全州总体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制定本
行政区域旅游宣传计划,加强对本地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商贸展会、特色节会、民俗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宣传营销。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和监督管理,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道路、停车场、厕所、给排水、垃圾处理、通讯网络、导览标识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投资主体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进行等级评定,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甘肃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2004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8日
天政发〔2004〕62号文发布自2004年6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根据省政府授权,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区),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授权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否则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执法局是本级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执法局侧重执法监督,对两区执法局的工作有监督考核权、重大和紧急工作指挥调度权,以及对重大行政案件的检查处罚权。两区执法局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人、财、物由区上统一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按照“市区双方提名,共同考核,市上审批,区上任免”的原则进行。
区执法局设立执法大队和若干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名义行使执法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现场调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建筑物及设施等;
(五)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市、区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付,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九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市政、环保、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执法局应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主动接受上级机关、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对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有下列第一、二、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家畜、家禽、宠物便溺的,处罚饲养者);
(二)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意抛弃动物尸体的;
(四)在市场以外乱摆摊点的;
(五)乱丢废电池、废电器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的;
(六)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园、广场、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的;
(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
第十二条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沿路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和墙体周围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的;
(二)在临街建筑物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未能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的;
(三)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二)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乱吊乱挂物品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疏通、清掏厕所、化粪池粪便,致使污物外溢影响环境卫生的;
(二)对清掏的粪便未能密闭运输或者未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内堆放物、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修理机动车辆,从事制造、屠宰、食品加工等占道作业的;
(二)虽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内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清理和拆除的;
(三)擅自在临街建筑物阳台、阴台和窗户进行外延展性装修,侵占城市公共空间的;
(四)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商业宣传活动以及组织临时集市贸易、早市、夜市,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所有权人或者维修管理单位改正,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交通、电信、邮政、电力、市政、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或出现破旧、污损、丢失未及时维修添置的;
(二)临街建筑物外观破损、色彩剥蚀不洁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的,或未按照统一规划和批准的要求、期限设置的;
(二)户外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灯箱、标语牌、路标、地名牌、画廊、橱窗以及各类牌匾等外型不整洁美观,未及时维修、油饰、拆除的;
(三)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及张贴宣传品、广告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及环境卫生设施定时清扫保洁或垃圾日产日清的;
(二)餐厨垃圾未按规定收集处置或直接倒入下水道的;
(三)集贸市场管理单位未能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
(二)变更和阻碍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三)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未经主管部门验收的;
(五)临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围墙、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的;
(六)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未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或者造成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
(七)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的;
(八)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十)虽经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但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的;
(十一)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随意倾倒的;
(十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体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或虽采取措施仍造成泄露、遗撒、飞扬的;
(十三)车容明显不洁,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5%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
(一)损坏城市花卉、草坪、树木或擅自修剪、砍伐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二)损坏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卫、绿化、市政、雕塑、建筑小品等公用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虽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或未及时清理现场,或竣工后路面出现塌陷、凸起、裂缝的;
(三)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五)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七)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八)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擅自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在市区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或沿街烧烤食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一)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商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二)在主要街区举办婚丧、开业、庆典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及进行其他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三)在主要街区或居民区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第三十三条在未设停放点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人行道未设停放点的场所停放非机动车的,可处以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三章工作配合与协调
第三十五条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办理下列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在批准文件下发后同时抄送同级执法局:
(一)建设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及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售货亭、书报亭、电话亭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店牌和灯光等其他设施的;
(二)建设、工商等部门批准在市区设置临时市场和摊点,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的;
(三)公安、建设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的;
(四)建设、公安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市区道路的;
(五)绿化部门批准在市区城市道路两侧和居民小区占用绿地的;
(六)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市政府规定应当抄送执法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执法局与公安交通部门在行人和车辆地域方面的管理职责划分以街道道牙为界。
第三十七条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需要处以降低、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补办有关证件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应当缴纳赔偿费或者依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定。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或者依法恢复原状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执法局发现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移送有关部门;其他部门发现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执法局管辖时,应移送执法局。
第三十九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综合执法、建设、规划、绿化、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一条超出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办理。适用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复杂需延期作出处罚决定的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二条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3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情节轻微、积极主动改正的,教育后可不予以处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除行政处罚外并可扣押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第四十四条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两项以上罚款规定的,可按其中较高的一项进行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五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三)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应告知被处罚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执法局实施强制措施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执法局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执行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必要时也可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1份;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1个月;
(四)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品,损坏、丢失的要予以赔偿,保管费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
(五)被查封、扣押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其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市、区执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报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或拒不执行行政监督决定的。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根据省政府授权范围,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秩序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措施,有关以上城市管理方面应为性和禁止性的规定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中的“责令改正”是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市执法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并负责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甘肃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等内容,旨在保障工人权益和提高工会组织的服务水平。
《甘肃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该办法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程序、支出范围等内容。其中,工会经费来源包括各级工会会费、捐赠、政府预算拨款等。使用范围包括代表工会会员参观学习、体育文化活动、职工技术培训、职工医疗保健、职工福利等方面。在经费使用时,需遵循公开、公正、公开招标等原则。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该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从而更好地保障工会组织对工人权益的维护和提高工会服务的水平。
如何保障工会经费的使用公正?根据《甘肃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开招标等原则。在使用经费时,需制定使用方案并报工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比价,选定供应商后签订协议并披露相关信息。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
《甘肃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会组织对工人权益的维护和提高工会服务的水平。如果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当地工会组织或专业的法律顾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科学管理工会经费,公开支出情况,做到严格审核,节约开支,确保资金用于拓宽职工利益事业道路。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将于20xx年9月4日—9月16日在杭州市举行。下面我就给大家带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主办单位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
二、承办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
四、运动会日期、地点
20xx年9月4日—9月16日在杭州市举行。
五、竞赛项目及分组
(一)项目:游泳、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羽毛球、网球。
(二)分组:中学组、大学甲组、大学乙组。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及分组设置按照《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项目设置方案》执行。
六、参加单位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七、运动员资格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所代表省(区、市)的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在读的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学生(以报名时间为准)。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学生不得报名。
3、遵守学生守则、运动员守则和有关反兴奋剂的.管理规定。
4、经二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二)特殊规定
1、有关年龄要求。参加中学组的运动员年龄为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参加大学甲组、乙组的运动员年龄为1988年9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间出生者。
2、有关限制性赛事。凡曾代表各省(区、市)、俱乐部、行业体协、企业参加过《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性赛事名单》的运动员(以上秩序册为准),不得报名参加中学组和大学甲组的比赛,但中学阶段以学校名义参赛和入大学后参加限制性赛事的运动员不受此限,须在报名时标注。
3、有关户籍规定。中学生参赛运动员的户籍不在代表省(区、市)时,需由所代表省(区、市)提供该运动员3年以上在本地学校就读的学籍证明。
八、参加办法
(一)游泳(大学乙组)、田径(大学乙组)、篮球、足球、排球、健美操、武术、乒乓球项目按照规定进行预赛,并按录取名额参加决赛。篮球、排球、足球各录取前9名进入决赛,健美操录取前11名进入决赛,武术、乒乓球男子团体、乒乓球女子团体项目各录取前12名进入决赛,其他项目录取前16名进入决赛。
(二)浙江省可不参加篮球、排球、足球和健美操项目的预赛,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其他项目需按规定参加预赛。
(三)代表团参赛办法按照《笫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各代表团参赛办法》执行。
(四)各代表团决赛阶段到赛会的官员数量(含团部官员、领队、教练、队医等)按照《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代表团官员决赛阶段报名人数限定》执行。
九、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健美操项目按《2013—2016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执行,其中,中学组采用国际年龄二组的特殊要求。
(二)竞赛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由协办单位经商承办单位后,共同提出建议名单,报主办单位统一审定。
(三)预赛竞赛规程由主办单位另行通知。组织实施由协办单位具体负责。预赛拟在2016年11月至20xx年5月期间进行。
(四)部分项目决赛。
1、田径(大学甲组、中学组):径赛项目根据报名人数按规则规定决定赛次,并进行次赛。田赛项目超过18人举行及格赛,及格标准由技术代表根据报名成绩拟定,取12人参加决赛。
2、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团体项目决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分A、B两组采用单循环制进行比赛,排出小组名次。第二阶段各小组前二名进行交叉淘汰赛及附加赛,决出第1至4名;其余各队进行同名次赛,决出所有名次。
3、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决赛阶段先进行团体比赛,后进行单项比赛。团体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进行淘汰赛及附加赛。所有单项比赛均采用淘汰赛及附加赛。网球比赛如遇天气问题,组委会有权调整赛制。
4、健美操、武术各单项比赛决赛阶段出场顺序按预赛阶段成绩由低到高确定,如预赛成绩相同,则抽签决定出场顺序。武术比赛均需配乐(自备无歌词乐曲的CD光盘)。
十、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内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十一、奖励办法
(一)获得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队),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队)分别颁发成绩证书。获得篮球、足球、排球前8名的运动队,分别颁发奖杯。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三)设“优秀组织奖”,办法另定。
(四)大学组设“校长杯”,办法另定。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项目报名。各参加单位须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项目报名表》报送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联系人。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团体项目经报名确认后不得更改,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预赛报名。原则上在各项目赛前50天进行,具体办法按照预赛通知和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决赛报名。原则上在开幕前90天进行,有关参赛单位须对经预赛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队)进行名单确认,须与预赛报名一致。同时要组织代表团官员、非预赛项目的运动员报名。具体时间和规定另行通知。
(四)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在《中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系统》(网址:)中进行网上注册,否则不得报名。香港、澳门参赛运动员不受此限。
(五)各代表团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六)有关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官员、仲裁委员于比赛前3天报到,裁判员于比赛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七)运动员报到时,须交验本人加盖学校招生办公室章的招生录取审批表(大学)、电子学籍卡原件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有学籍证明(中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保险单据、健康证明,否则不允许参加比赛。香港、澳门参赛运动员不受此限。
十三、赛风赛纪
(一)成立专门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为严肃赛风赛纪,运动会组委会将设立由教育部体卫艺司、高校学生司、基础一司及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学生运动会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参赛运动队(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赛风赛纪监督工作,并将建立信访举报及申诉处理机制。
(二)严格处罚和加强责任追究。对违反运动员资格及赛风赛纪的运动队(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及其所在单位的处罚,严格按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和赛会相关规定执行,并对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十四、经费
(一)预赛阶段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统筹、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决赛阶段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协商承办单位共同负责。
(二)预赛及决赛阶段各代表团往返交通费自理,食宿由赛会提供,收取部分伙食费。
十五、其他规定
(一)关于办理保险规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须由各代表团在其当地保险公司办理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
(二)有关代表团团旗。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米×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
(三)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属教育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管理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 (政府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第五条 (部门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经信、外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博览、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第六条 (协会职责)
市和区(市)县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七条 (鼓励支持)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引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八条 (赛事规划)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完善赛事项目布局,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活动,推动群众性赛事活动。第九条 (引进赛事)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进、举办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着力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品质和城市影响力。第十条 (自主品牌)
本市支持并培育城市特色鲜明、市场活跃度高、产业带动力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弘扬天府文化、宣传成都城市品牌。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本市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具有民间特色的群众性赛事活动。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博览等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消费引流作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与文化、旅游、餐饮、交通、商贸、乡村振兴、会展等产业的创新、协调、融合发展,为服务业增加新动能,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第十三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风险性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确定和调整本区域体育赛事活动规划布局和赛事活动监管的重要依据。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四条 (区域合作)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交流协作,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人才、场地、资金、信息以及项目等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体育赛事活动共建共享。
好了,今天关于“甘肃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甘肃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